《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是全国第一部以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为主题的地方性法规。这部重要创制性法规的出台,是浙江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数字中国、网络强国战略思想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再创浙江数字经济发展新优势、推动数字经济成为“重要窗口”重大标志性成果的现实需要,也是将浙江省相关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的客观要求。
《条例》表决现场
01
明确了数字经济的定义
《条例》在《G20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数字经济发展战略部署相关表述的基础上,结合浙江的实践探索,并根据立法规范要求,经过反复论证,首次在法律制度层面对数字经济作出明确界定。
02
规定了数字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的有关要求
针对当前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缺乏规划引领、低水平重复建设、共建共享程度不高等突出问题,《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要求按照技术先进、共建共享、避免重复等原则组织编制数字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建设专项规划,并对发展规划、建设专项规划的编制程序和重点内容予以明确。
二是要求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对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确定的设施位置、空间布局等作出安排。
三是明确规定新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移动通信基础设施,与主体建筑物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并对配套建设的程序机制作出具体规定。同时,针对通信基础设施在一些老旧小区落地难的问题,规定老旧小区改造应当配套建设通信基础设施。
03
规定了促进数据资源开放共享的相关举措
为了解决实践中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程度不够、数据质量不高等问题,《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数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纳入公共数据管理的其他数据属于公共数据,应当按照公共数据管理要求进行共享和开放。
二是建立公共数据的核实和更正制度,规定采集单位对所采集公共数据的准确性负责,并应当根据公共数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核实、更正数据。
三是引导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和个人开放自有数据资源。
04
规定了推动我省数字产业化发展的具体措施
针对浙江省数字产业发展中存在的规模体量不够大、创新质量不够高、创新平台引领作用不够强等问题,《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规定省政府应当统筹全省数字产业发展,并明确我省重点支持和发展的数字产业,要求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发展重点。
二是规定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和大型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
三是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育形成大中小微企业协同共生的数字经济产业生态,支持企业创建数字经济领域创新创业平台,鼓励第三方机构为数字产业发展提供相关服务。
05
规定了促进浙江省产业数字化转型的具体措施
针对浙江省传统企业数字化转型速度不够快、质量不够高、基础支撑薄弱以及中小企业不愿、不敢、不会转型等问题,《条例》对政府及有关部门促进产业数字化转型的职责和措施作了以下规定和要求:
一是通过服务指导、试点示范、政策支持等方式支持工业互联网普及应用,推动企业发展智能型制造。
二是通过培育转型试点等方式推动数字技术与生活性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深度融合,通过建设数字文化创意产业试验区等方式发展文创产业。
三是通过示范带动、技术指导、政策支持等方式推广农业物联网应用,加强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领域数字基础设施建设。
四是引导和支持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新模式,推进数字生活新服务。
五是完善各类园区数字基础设施,为园区企业数字化转型和数字产业集聚发展提供支撑。
06
规定了提升浙江省治理数字化水平的具体措施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时对数字化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实施方案赋予我省的试验任务,《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整体智治要求推进政务服务、政府办公全流程网上办理、掌上办理,并规定行政执法掌上办理等政府数字化转型的具体手段。
二是要求加强“城市大脑”和智慧城市建设,促进现代信息技术在乡村治理中的应用。
三是规定加强数字教育、智慧医疗健康、智慧养老体系建设的基本路径和目标。
四是要求加强综治工作平台等基层治理“四平台”建设运营,并明确未来社区示范建设的基本要求。
五是关注老年人数字鸿沟问题,要求按照优化传统服务与创新数字服务并行的原则保障老年人等群体基本服务需求,改善服务体验。
07
规定了激励和保障数字经济发展的综合性措施
《条例》将浙江省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予以固化提升,规定应当通过设立产业投资基金、财政资金支持、首台套产品采购、科技创新券等方式加大数字经济发展支持力度。明确在土地供应、电力接引、能耗指标、频谱资源等方面优先保障数字经济发展,支持举办数字经济领域相关展览、赛事、论坛等帮助企业开拓市场。规定政府应当加强产业链协同创新统筹协调,引导支持高校、企业等协同攻关数字经济领域关键共性技术,通过开设数字经济专业、课程以及共建实习实训基地等方式培养数字经济人才。
全文如下: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2020年12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数字基础设施
第三章 数据资源
第四章 数字产业化
第五章 产业数字化
第六章 治理数字化
第七章 激励和保障措施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升核心竞争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省域治理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以及相关的数字政府、数字社会建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数字经济,是指以数据资源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主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融合应用、全要素数字化转型为重要推动力,促进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新经济形态。
第三条 发展数字经济是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应当遵循优先发展、应用先导、数据驱动、创新引领、人才支撑、包容审慎以及保障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数字经济发展工作的领导,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数字经济发展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政策制定,督促检查政策落实,协调数字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数字经济发展相关指标纳入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开展数字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培育和发展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加快建设与数字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技术创新体系、产业生态体系、公共服务体系和现代治理体系,营造有利于数字经济发展的最优环境。
第五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协调、督促全省数字经济发展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以下统称数字经济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协调、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数字经济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数据发展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以下统称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公共数据管理和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工作。
第六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编制省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数字经济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省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的要求和实际需要,编制本地区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推进本省数字经济标准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基础通用标准、关键技术标准、融合应用标准和安全评估标准等各类数字经济标准,指导和支持有关单位采用先进的数字经济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支持行业协会、产业联盟、龙头企业等参与制定数字经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鼓励行业协会、产业联盟、龙头企业等自主制定数字经济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标准的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八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统计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数字经济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和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制定和完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统计分类目录,依法实施日常统计和运行监测,开展数字经济年度发展评价,定期向社会公布主要统计指标、监测结果和发展综合评价指数。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数字经济领域国际交流合作,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增强数字经济的资源集聚和发展辐射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等国家战略要求,加强数字经济发展跨省域合作,推动重大数字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公共数据标准统一、公共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智能制造协同发展,以及区域一体化协同治理和治理数字化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省内数字经济跨区域合作,创新体制机制,加强政策协调,共同促进数字经济发展。
第二章 数字基础设施
第十条 本条例所称数字基础设施,是指以信息技术为支撑、以信息网络为基础,为经济、社会发展及居民生活提供感知、传输、存储、计算及融合应用等基础性信息服务的公共设施体系,主要包括信息网络基础设施、算力基础设施、新技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等。
第十一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的要求编制全省数字基础设施发展规划,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数字经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数字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编制相关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市政、交通、电力、公共安全等相关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相互协调和衔接。
编制、实施数字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和建设专项规划应当遵循技术先进、适度超前、安全可靠、共建共享、避免重复、覆盖城乡、服务便捷的原则,重点推进新一代移动通信网、大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物联网、车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卫星通信等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市政、交通、能源、电力、水利等传统基础设施的数字化改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探索建立跨行业基础设施“多规合一”体制机制,推动数字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通信管理机构,应当推进新一代移动通信网建设、光纤网络优化布局和互联网络演进升级,加强骨干网、城域网和接入网建设,提高网络容量、通信质量和传输速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通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乡村振兴战略等要求,加强山区、海岛等地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乡村光纤网络、移动网络建设水平和覆盖质量,实现农村电信普遍服务。
省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陆海统筹、空天一体要求推动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通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空间集聚、规模发展、技术先进、节能降耗的要求,加强高等级绿色数据中心建设和传统数据中心整合改造,推动云计算、边缘计算等多元计算协同发展,构建高效协同的数据处理体系。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物联网技术发展,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城乡治理、物流仓储、生产制造、生活服务等领域建设和应用感知系统,实现感知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
第十五条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体现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关要求,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应当对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确定的设施位置、空间布局等内容作出安排。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的要求,科学合理做好基站、室内分布系统、多功能智能杆塔、汇聚机房布局。
第十六条 新建、扩建建设工程,根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需要配套建设数字基础设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配套建设数字基础设施的要求纳入规划条件。
新建、扩建建设工程,根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需要配套建设数字基础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预留基站站址,配套建设机房、管道、电力线路、电器装置、防雷、接地等通信基础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老旧小区改造应当配套建设前述通信基础设施。
建设工程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通信管理机构及有关单位制定。
第十七条 公共机构以及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所有者、管理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支持通信设施建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放建筑物、绿地、杆塔等资源,推进智慧杆塔建设和一杆多用。禁止收取进场费、分摊费等不合理费用。
第三章 数据资源
第十八条 数据资源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促进流通、合理使用、保障安全的原则,加强数据资源全生命周期管理,提升数据要素质量,培育发展数据要素市场,促进大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推进治理工作数字化。
本条例所称数据资源,是指以电子化形式记录和保存的具备原始性、可机器读取、可供社会化再利用的数据集合,包括公共数据和非公共数据。
本条例所称公共数据,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获取的数据资源,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纳入公共数据管理的其他数据资源。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数据资源,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遵守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电子商务、个人信息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公共数据应当按照规定在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之间实现共享或者协同应用。通过共享获得的公共数据,应当用于履行本机构职责,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需求导向、分类分级、统一标准、安全可控、便捷高效的原则向社会开放公共数据。鼓励使用公共数据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咨询服务、产品开发、数据加工等活动。
公共数据采集单位对所采集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发现公共数据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同采集单位提供的数据不一致的,可以要求采集单位限期核实、更正。采集单位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核实、更正。
公共数据共享和开放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产业政策引导、社会资本引入、应用模式创新、强化合作交流等方式,引导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和个人开放自有数据资源。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和个人通过省、设区的市公共数据平台,对外提供各类数据服务或者数据产品。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坚持保障安全与发展数字经济并重的原则,建立健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完善协调机制以及安全预警、安全处置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个人信息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个人信息数据泄露、窃取、篡改、非法使用等危害个人信息数据安全的违法活动。
网络运营者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
第四章 数字产业化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数字产业化,是指现代信息技术通过市场化应用,形成电子信息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信广播卫星传输服务业和互联网服务业等数字产业。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球数字经济的技术、产业发展趋势,结合本省数字产业发展水平和各地区经济禀赋差异,统筹规划全省数字产业发展,通过提升产业链、保障供应链安全、培育产业集群等方式,促进产业协同创新和供应保障,提高数字产业整体竞争力。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全省数字产业发展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通过规划引导、政策支持、市场主体培育等方式,重点推动集成电路、高端软件、数字安防、网络通信、智能计算、新型显示、新型元器件及材料、网络安全等产业发展,促进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与各产业深度融合,培育区块链、量子信息、柔性电子、虚拟现实等产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国家和省实验室、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和大型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参与建设有关平台和设施。
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购置、建设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应当在保障安全规范的前提下,为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开展创新活动提供共享服务。省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平台,为仪器设施共享提供信息发布、使用预约等服务。
鼓励、支持企业加强信息技术和产品研发,加大资金投入,加强人才引进和储备,培育研发机构,提升研发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科技等部门应当培育和发展数字产业技术交易市场,促进技术转让、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等应当完善知识产权领域的区域和部门协作机制,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体系,提供境内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培育多层次、递进式的数字产业企业梯队,形成大中小微企业协同共生的数字经济产业生态。
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创建数字经济领域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等线上线下创新创业平台。
鼓励提供数字产业化服务的第三方机构,为数字产业相关企业引进落地、融资增资、股改上市、平台化转型、跨境并购和合作等提供服务,推动数字产业发展。
第五章 产业数字化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产业数字化,是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工业、农业、服务业等产业进行全方位、全角度、全链条改造,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实现工业、农业、服务业等产业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推动企业实施制造装备、生产线、车间、工厂的智能化改造和产品智能化升级,推进网络化协同、个性化定制、柔性化生产、共享制造等智能制造和服务型制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服务指导、试点示范、政策支持等方式,加大对工业互联网发展的支持力度,推进行业级、产业链级、区域级、企业级等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及应用,推动工业技术软件化,促进大型企业开展研发设计、生产加工、经营管理、销售服务等集成创新,降低中小企业使用工业互联网成本,推动中小企业普及应用工业互联网。
鼓励和支持企业主动上云、深度用云,提升生产和管理效能。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旅游、健康、家庭、养老、教育等生活性服务业数字化,推动数字技术和生活性服务业深度融合,丰富服务产品供给,促进生活消费方式升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培育服务业数字化转型试点等方式,推进研发设计、现代物流、检验检测服务、法律服务、商务咨询、人力资源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数字化,提升生产性服务业智能化、网络化、专业化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建设数字文化创意产业试验区等方式,推进网络视听、数字影视、数字动漫、网络游戏、数字广告、互动新媒体等数字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示范带动、技术指导、政策支持等方式,推广农业物联网应用,加快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领域大数据基础和应用平台建设,加大农村仓储、物流、冷链设施建设支持力度,提升农业农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和应用水平。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移动支付在全省域范围内的普及应用,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时,应当推广应用移动支付,并鼓励市场主体应用移动支付。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人民银行、银行保险监管、证券监管等有关机构制定相关政策,引导和支持现代信息技术在支付结算、信贷融资、保险业务、征信服务等金融领域融合应用,推动金融业数字化发展。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相关政策,引导和支持电子商务发展,促进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提升跨境电商普及应用水平,推广新零售,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新模式,推进数字生活新服务。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策支持、市场主体培育等方式,促进互联网平台经济发展,推动建设产业互联网平台,完善工业、农业、服务业等互联网平台经济支撑体系,促进产业优化升级。
鼓励和支持工业信息工程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主体提供产业数字化转型第三方服务,加强对产业数字化转型的技术支撑保障,推动产业数字化转型。
鼓励互联网平台、提供产业数字化转型服务机构与中小微企业建立对接机制,针对不同行业的中小微企业需求场景提供数字化解决方案。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开发区(高新区)、小微企业园、农业产业园等各类园区的数字基础设施,提升园区数字化管理服务功能,加强现代信息技术在园区的融合应用,支撑园区内企业数字化转型和数字产业集聚发展。
第六章 治理数字化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治理数字化,是指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领域,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治理机制、方式和手段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政府监管、平台自治、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的多元共治体系,通过治理数字化促进数字经济发展。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按照整体智治的要求,推动数字技术与政府履职全面深度融合,推进政务服务、政府办公全流程网上办理、掌上办理,实现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
前款规定以外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高水平推进省域治理现代化的要求,加强数字化建设和应用,提升治理效能。
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并规范使用全省统一的行政处罚办案系统,推进简易处罚的掌上办理,完善行政执法监管系统功能,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行政机关按照行政执法证据的要求进行采集、固定并经审核确认的电子监测记录,可以作为行政执法的证据。
鼓励有关部门依托物联网、区块链等技术,在教育、医疗、交通、邮政、生态环境保护、药品监管、工程建设、公共安全等重点领域推行监管智能化应用。
第三十九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和推进公共数据平台建设,实现基础设施、数据资源和公共应用支撑体系共建共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治理、生态环境保护、政府自身运行等领域的数字化应用体系建设,逐步实现政府履职全业务、全流程数字化,提高政府科学决策、高效监管、精准治理水平。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加强智慧城市建设,依托省、设区的市公共数据平台,推动“城市大脑”应用推广,促进现代信息技术在城市交通、平安建设、医疗健康、生态环境保护、文化旅游等领域的综合应用,通过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实现城市运行态势监测、公共资源配置、宏观决策、统一指挥调度和事件分拨处置数字化,提升城市治理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现代信息技术在乡村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等领域的综合应用,提升乡村治理水平。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教育领域数字基础设施和数字校园建设,加快数字技术与教育管理、教育教学的深度融合,采取措施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类主体规范发展在线教育,培育优质数字教育资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智慧医疗健康体系建设,推广电子凭证、电子病历、电子处方、电子票据的应用,实行医疗检验、检查信息共享,拓展医疗保障数字化平台便民应用。
省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智慧养老体系建设,建立全省统一的智慧养老服务平台。民政部门应当通过智慧养老服务平台,为各类用户提供简便快捷的养老政务服务、公共服务和链接市场服务。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统筹规划和推进社会治理数字化转型,强化综合治理工作平台、市场监管平台、综合执法平台、便民服务平台等基层治理平台建设和运营管理,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智能化和专业化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开展未来社区示范建设,以数字技术提升精细化、网络化管理能力,构建未来邻里、教育、健康、创业等数字化创新应用场景。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对数字经济领域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省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数字经济领域跨区域异地执法协调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数字市场竞争监管,发挥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和其他组织作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从事数字经济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协议等行为以及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
第四十四条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依约履行产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劳动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义务,建立健全平台规则和用户账号信用管理、投诉举报等制度。鼓励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建设网络交易监测平台。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网络交易监测平台,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以及网络交易违法行为实施在线监测,实现网络交易的风险预警、协同监管、电子存证。
第四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和其他组织在数字经济发展中发挥技术指导和服务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向行业协会等组织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技术推广、职业技能培训和咨询服务。
数字经济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依规开展活动,加强自律管理,开展纠纷处理和信用评价,反映合理诉求,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鼓励和支持企业、第三方机构和社会公众参与数字经济治理。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优化传统服务与创新数字服务并行的原则,制定和完善老年人等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群体在出行、就医、消费、文娱、办事等方面的服务保障措施,保障和改善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群体的基本服务需求和服务体验。
第七章 激励和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数字经济产业投资基金,用于数字经济领域重大项目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产业投资基金投资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数字经济领域重大项目,拓宽数字经济企业融资渠道。
第四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数字经济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自主创新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列入国家或者省科技发展规划、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安排财政性资金予以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安排财政性资金支持数字产业化发展、产业数字化转型以及数字经济企业培育等,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数字经济发展。
第四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产业链协同创新统筹协调,引导和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加强协同攻关,共同开展数字经济基础前沿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研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向企业和创业者发放科技创新券的方式,支持数字经济产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券可以用于购买科技成果、检验检测、研究开发设计、中间试验、科技评估、技术查新、知识产权服务、技术培训等服务。科技创新券在全省范围内使用。推动科技创新券在长三角地区通用通兑。
第五十条 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将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产品和服务列入全省集中采购目录。
政府采购的采购人经依法批准,可以通过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首台(套)装备、首批次产品、首版次软件,支持数字技术产品和服务的应用推广。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国家和省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信息技术产品制造、软件开发、信息服务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等线上线下创新创业平台的税费优惠,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办理税费优惠提供便利。
第五十二条 本省实行有利于数字经济发展的金融政策,对符合国家和省数字经济产业政策的项目、企业、园区、平台和创新人才,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在贷款、政策性融资担保以及其他金融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应产业数字化和数字产业化需求,创新金融服务,开发融资产品,提高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等产品的比重,提供无还本续贷、循环贷款或者其他创新型续贷产品。
支持保险业金融机构为符合国家和省数字经济产业政策的项目、企业贷款提供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安排资金用于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的风险补偿等。
鼓励数字经济企业通过股权投资、股票债券发行等方式融资,提高直接融资比例,改善融资结构。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创新服务,在土地供应、电力接引、能耗指标、频谱资源等方面优先保障数字经济发展。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举办数字经济领域的国内国际展览、赛事、论坛等活动,搭建数字经济展示、交易、交流、合作平台,帮助建立供需对接渠道,提高企业市场开拓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数字经济领域企业参加境内外展览展销等活动。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扶持政策,加强数字经济领域关键核心技术人才培养,将数字经济领域引进高层次、高学历、高技能以及紧缺人才纳入政府人才支持政策体系,为其在职称评定、住房、落户、医疗保健,以及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支持。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高等院校、职业永利开设数字经济专业、课程,培养数字经济研究和应用型人才。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职业永利等应当通过与企业产学研合作、共建实习实训基地等方式,培养符合数字经济发展需求的相关人才。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数字经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提升全民数字素养和数字技能。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永利及其他教育机构将数字经济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将数字经济知识纳入公务员教育培训内容。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数字经济公益性宣传。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加强员工数字经济知识培训,提升应用、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加强对数字经济新业态用工服务的指导,积极探索灵活多样的用工方式,制定和完善数字经济新业态从业人员在工作时间、报酬支付、保险保障等方面规定,保障数字经济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数字经济新业态从业人员通过互联网平台注册并接单,提供网约车、外卖或者快递等劳务的,平台经营者可以通过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的形式为从业人员提供工伤保险待遇。平台经营者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予以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 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工作中出现失误,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
(一)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
(二)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义务性规定;
(三)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四)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
(五)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新建、扩建建设工程未按国家和省有关标准预留基站站址或者配套建设机房、管道、电力线路、电器装置、防雷、接地等通信基础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法定职责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数字经济主要统计指标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公共数据共享和开放职责的;
(三)未按规定核实、更正公共数据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同时废止。
来源:浙江人大、网信浙江
《关于全面推进上海城市数字化转型的意见》(全文+解读)
2021年首个工作日,一项事关上海未来城市发展的重磅文件——《关于全面推进上海城市数字化转型的意见》正式对外发布。
◆根据《意见》提出的目标,到2025年,上海全面推进城市数字化转型取得显著成效,国际数字之都建设形成基本框架。到2035年,成为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国际数字之都。
2021年首个工作日,一项事关上海未来城市发展的重磅文件——《关于全面推进上海城市数字化转型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对外发布。根据《意见》提出的目标,到2025年,上海全面推进城市数字化转型取得显著成效,国际数字之都建设形成基本框架。到2035年,成为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国际数字之都。
当前,数字化正以不可逆转的趋势改变人类社会,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加速推动数字时代的全面到来。整体看,《意见》从深刻认识转型的重大意义、总体要求、坚持整体性转变、坚持全方位赋能、坚持革命性重塑、创新工作推进机制等六个方面提出15条举措。
《意见》指出,作为超大城市,上海人口多、流量大、功能密,具有复杂巨系统的特征,城市建设、发展、运行、治理各方面情形交织、错综复杂,必须充分运用数字化方式探索超大城市社会治理新路子,回应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
《意见》在总体要求部分明确,要把数字化转型作为上海“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主攻方向之一,从“城市是生命体、有机体”的全局出发,统筹推进城市经济、生活、治理全面数字化转型——率先探索新经验,用数字化方式创造性解决超大城市治理和发展难题;率先应用新技术,用数字化场景牵引技术创新和广阔市场空间;率先转换新动能,用数据要素配置链接全球资源、大力激发社会创造力和市场潜力,全面提升城市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现代化,创造人民城市数字化美好生活体验,打造城市高质量发展的强劲引擎,为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奠定扎实基础。
在具体实现路径上,《意见》提出三个坚持,即:坚持整体性转变、坚持全方位赋能、坚持革命性重塑。
坚持整体性转变方面,要推动“经济、生活、治理”全面数字化转型。其中提出,要强化系统集成、整体提升,实现经济数字化形成新供给、生活数字化满足新需求、治理数字化优化新环境,推动三大领域相互协同、互为促进,整体推进城市数字化转型。
坚持全方位赋能方面,要构建数据驱动的数字城市基本框架。《意见》表示,要加快构筑数据新要素体系、数字新技术体系和城市数字新底座,充分释放数字化蕴含的巨大能量,以数字维度全方位赋能城市迭代进化、加速创新。
坚持革命性重塑方面,要引导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数字城市。以全面数字化转型,推动城市各领域全方面的流程再造、规则重构、功能塑造、生态构建,创造全新的生产生活方式和发展路径。
为科学有序全面推进城市数字化转型,《意见》特别提出要创新工作推进机制,强化动态调整和供需匹配,通过数字化转型,将各领域堵点难点转化为发展亮点,形成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城市数字化转型工作格局。
通过上述一些列举措,到2025年,要实现以下具体目标:上海数字化基础设施国际一流,数字经济全国领先,数字贸易国际枢纽港功能完善,建成世界级数字产业集群,成为具有全球竞争力的金融科技中心和数字经济创新高地。数字生活成为新风尚,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升,构建充满活力的数字生活服务生态,形成人人享有更具品质、更加美好的数字生活新范式。治理能力全面跃升,数字规则更加完备,数据要素高效流动,形成引领全国的超大城市数字治理新模式。
上海发布城市数字化转型的意见(全文)
上海市委、市政府于2020年底公布《关于全面推进上海城市数字化转型的意见》,要求深刻认识上海进入新发展阶段全面推进城市数字化转型的重大意义,明确城市数字化转型的总体要求。《意见》指出,要坚持整体性转变,推动“经济、生活、治理”全面数字化转型;坚持全方位赋能,构建数据驱动的数字城市基本框架;坚持革命性重塑,引导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数字城市;同时,创新工作推进机制,科学有序全面推进城市数字化转型。
以下是意见全文:
关于全面推进上海城市数字化转型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战略部署,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巩固提升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构筑上海未来新的战略优势,现就全面推进上海城市数字化转型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上海进入新发展阶段全面推进城市数字化转型的重大意义
全面推进数字化转型是面向未来塑造城市核心竞争力的关键之举。数字化正以不可逆转的趋势改变人类社会,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加速推动数字时代的全面到来。数字化越来越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驱动力,深刻变革全球生产组织和贸易结构,重新定义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全面重塑城市治理模式和生活方式。随着数据资源在链接服务国内大循环和国内国际双循环中的引领型、功能型、关键型要素地位不断突出,全面推进城市数字化转型成为上海主动服务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战略。
全面推进数字化转型是超大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作为超大城市,上海人口多、流量大、功能密,具有复杂巨系统的特征,城市建设、发展、运行、治理各方面情形交织、错综复杂,必须充分运用数字化方式探索超大城市社会治理新路子,回应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上海重点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加快建设新型智慧城市,大力发展在线新经济,打造一流数字基础设施,为城市数字化转型打下了坚实基础。面对新发展阶段的新机遇新挑战,要认清形势、抢抓机遇、乘势而上,牢牢把握城市数字化转型这项事关全局、事关长远的重大战略,进一步增强坚定性和紧迫感,坚持整体性转变、全方位赋能、革命性重塑,全力做好全面推进城市数字化转型这篇大文章,奋力创造新时代上海发展新奇迹。
二、明确城市数字化转型的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和在浦东开发开放30周年庆祝大会上重要讲话精神,把数字化转型作为上海“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主攻方向之一,主动顺应和掌握数字化时代带来的新趋势新机遇,科学遵循城市运行和发展规律,持续深化上海各领域数字化发展的先发优势,从“城市是生命体、有机体”的全局出发,统筹推进城市经济、生活、治理全面数字化转型。率先探索新经验,用数字化方式创造性解决超大城市治理和发展难题;率先应用新技术,用数字化场景牵引技术创新和广阔市场空间;率先转换新动能,用数据要素配置链接全球资源、大力激发社会创造力和市场潜力,全面提升城市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现代化,创造人民城市数字化美好生活体验,打造城市高质量发展的强劲引擎,为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奠定扎实基础。
到2025年,上海全面推进城市数字化转型取得显著成效,国际数字之都建设形成基本框架。数字化基础设施国际一流,数字经济全国领先,数字贸易国际枢纽港功能完善,建成世界级数字产业集群,成为具有全球竞争力的金融科技中心和数字经济创新高地。数字生活成为新风尚,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升,构建充满活力的数字生活服务生态,形成人人享有更具品质、更加美好的数字生活新范式。治理能力全面跃升,数字规则更加完备,数据要素高效流动,形成引领全国的超大城市数字治理新模式。到2035年,成为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国际数字之都。
三、坚持整体性转变,推动“经济、生活、治理”全面数字化转型
强化系统集成、整体提升,实现经济数字化形成新供给、生活数字化满足新需求、治理数字化优化新环境,推动三大领域相互协同、互为促进,整体推进城市数字化转型。
(一)推动经济数字化转型,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加快推动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放大数字经济的辐射带动作用,做优做强城市核心功能,助力“五型经济”发展。加快建设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等世界级数字产业集群,以数据流动牵引资金、人才、技术、知识等要素的全球化配置,建立跨地域科技资源的协作网络,疏通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产业化双向链接快车道。加快生产制造、科技研发、金融服务、商贸流通、航运物流、专业服务、农业等领域的数字化转型,推动产业互联网和消费互联网贯通发展,推进智慧口岸建设,大力发展数字贸易,助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的安全性、稳定性。引领在线新经济蓬勃发展,全力打响新生代互联网经济品牌,大力发展新应用、创造新业态、探索新模式、培育新职业,做大新兴消费市场,以互惠互利为价值导向,形成数字经济的竞争新优势。
(二)推动生活数字化转型,提高城市生活品质。满足市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打造智能便捷的数字化公共服务体系,加强政府、企业、社会等各类信息系统的业务协同、数据联动。结合新技术和新制度的供给,以数字化推动公共卫生、健康、教育、养老、就业、社保等基本民生保障更均衡、更精准、更充分,打造智慧医院、数字校园、社区生活服务等一批数字化示范场景。发挥社会和市场活力,推进商业、文娱、体育、出行、旅游等质量民生服务数字化新模式、新业态健康发展,加快城市公共设施的数字化转型,构建数字商圈平台、社区智慧物流网络、新能源设施终端等生活“新基建”。加快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行业融入数字化进程,不断丰富数字文创、数字内容等相关服务供给。着力解决“数字鸿沟”问题,倡导各类公共服务“数字无障碍”,面向老年人和残障人士推进相关服务的适应性改造,创造无处不在、优质普惠的数字生活新图景。
(三)推动治理数字化转型,提高现代化治理效能。把牢人民城市的生命体征,打造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的超大城市“数治”新范式。以“云网端边安”一体化数据资源服务平台为载体,形成“一网通办”“一网统管”互为表里、相辅相成、融合创新的发展格局。拓展“一网通办”建设,围绕企业群众实际需求,深化“高效办成一件事”,实现“一件事”基本覆盖高频事项,构建全方位、全覆盖服务体系。深化“一网统管”建设,聚焦公共安全、应急管理、规划建设、城市网格化管理、交通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重点领域,实现态势全面感知、风险监测预警、趋势智能研判、资源统筹调度、行动人机协同。以党建为引领,加强数字赋能多元化社会治理,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建设、群团组织等领域数字化转型。
四、坚持全方位赋能,构建数据驱动的数字城市基本框架
加快构筑数据新要素体系、数字新技术体系和城市数字新底座,充分释放数字化蕴含的巨大能量,以数字维度全方位赋能城市迭代进化、加速创新。
(四)以数据要素为核心,形成新治理力和生产力。以城市治理与民生服务为导向,全闭环、系统性优化数据采集、协同、共享、应用等各流程环节,推动公共数据和社会数据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开放共享,逐步建立完善城市数据资源体系,实现政府决策科学化、公共服务高效化、社会治理精准化。加快释放数据要素改革红利,建立数据要素市场,健全数据要素生产、确权、流通、应用、收益分配机制,构建具有活力的数据运营服务生态,积极完善数字贸易要素流动机制,探索形成信息便利化体系,引导建立数据治理和安全保障体系,促进数据价值最大化发掘,进一步提升社会生产力和运行效率。
(五)以新技术广泛应用为重点,大力提升城市创新能级。加快建设数字基础设施,推动千兆宽带、5G、卫星互联网等高速网络覆盖,建设高性能公共算力中心,打造人工智能、区块链、工业互联网等数字平台,坚实支撑经济发展、市民生活和城市治理等各领域的数字化应用。支持下一代信息通信、高端芯片、核心软件、V2X车路协同等新技术在城市数字化转型中先试先用,率先规模化落地,进一步巩固数字技术优势。聚焦类脑智能、量子通信等前沿技术重点领域,与城市数字化转型深度融合,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功能型平台建设,大力提升城市数字化创新策源能力。
(六)以数字底座为支撑,全面赋能城市复杂巨系统。按照“统筹规划、共建共享”的原则,打造“物联、数联、智联”的城市数字底座。构建城市运行生命体征指标体系,纳入地理空间、生态环境、建筑结构、物品标识、人员活动、车辆状态、安全监测、能源状态、设施设备运行等数据。系统规划“城市神经元系统”,科学部署视频图像、监测传感、控制执行等感知终端,实现城市要素全面AIoT化。搭建“轻量化、集中化、共享化”的城市智能中枢,围绕数据协同、技术协同、业务协同,汇聚政务服务、城市运行感知、市场与社会主体等多源异构数据,制定统一的数据标准、接口规范、调用规则,实现跨部门、跨行业的系统平台数据对接。
五、坚持革命性重塑,引导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数字城市
以全面数字化转型,推动城市各领域全方面的流程再造、规则重构、功能塑造、生态构建,创造全新的生产生活方式和发展路径。
(七)再造数字时代的社会运转流程。引导企业实现基于数据的“决策革命”,化解复杂市场环境的不确定性,优化资源配置效率,构筑新型数字化能力和竞争优势。引导市民重塑数字时代的认知能力与思维模式,更加注重自身数据管理、信用维护、隐私保护、协同共治,使人人都成为数据的生产者、治理者、使用者、获益者,以数字化激发城市生命体每一个细胞的活力。推动政府以数据驱动流程再造,践行“整体政府”服务理念,以数据为基础精准施策和科学治理,变“人找政策”为“政策找人”,变被动响应为主动发现。
(八)重构数字时代的社会管理规则。深入落实“管行业也要管数字化转型”的新理念新要求,推动管理手段、管理模式、管理理念变革。实施包容审慎、支持创新的监管制度,试点监管沙箱等创新支持机制,着力消除数字化转型过程中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政策性门槛,为千行百业的数字化转型提供制度保障。全面审视数字化发展的法治问题,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完善数字规则,强化知识产权等保护力度。开展伦理道德等社会规则研究和风险防范干预。加强数据、系统、网络、产品、安全等标准体系建设。围绕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加快构建与城市数字化转型相适应的大安全格局。
(九)塑造数字时代的城市全新功能。融合应用数字孪生城市、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等技术,推动城市“规建管用”一体化闭环运转,实现城市决策“一张图”、城市治理“一盘棋”,为城市精细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说明书”。推进城市建筑、市政设施和地下管线的数字化管理系统建设和信息备案,实时监测感知建筑设施运行态势,利用城市运行数据,前瞻规划和动态推演,科学设计、合理布局城市公共基础设施,逐步实现城市可视化、可验证、可诊断、可预测、可学习、可决策、可交互的“七可能力”,使城市更聪明、更智慧。
(十)重建数字时代的城市运行生态。从企业市民和城市运行高频急难的问题难点中发现数字化转型的应用场景,形成“揭榜挂帅”的建设机制,引导市场主体参与数字化转型场景运营,全面激发社会创造力和市场活力。大力引导、支持建设各类数字化公共平台,吸引各类创新要素、创新资源集聚,打造成为链接协同创新的开放平台,链接产业发展的赋能平台,链接城市治理的智慧平台,链接美好生活的服务平台,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数字城市创新生态圈。
六、创新工作推进机制,科学有序全面推进城市数字化转型
强化动态调整和供需匹配,通过数字化转型,将各领域堵点难点转化为发展亮点,形成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城市数字化转型工作格局。
(十一)健全组织实施机制。充分发挥上海市城市数字化转型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充实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力量,建立健全统筹协调和推进机制,做好重大政策举措的统筹推进和考核评估,加强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的组织联动。形成城市数字化转型专家咨询机制,成立社会化专业研究机构和应用促进中心。各区、各部门要强化责任落实,充分整合、归并原有的相关领导机制和议事协调组织,参照成立本地区、本部门数字化转型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工作专班,通过深入开展大调研,科学制定行动方案,强化各级财政资金等要素保障,系统规划、分步实施、扎实推进,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
(十二)提高专业能力本领。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专业化能力,增强补课充电的紧迫感,不断学习数字化新知识新本领,掌握和遵循超大城市发展规律,培养运用数字化思维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自觉赶上时代潮流。各级党校(行政永利)要增加城市数字化转型的培训内容,各部门要加强相关专业培训。强化全民“数字素养”教育,鼓励高校、社会机构等面向各类群体建立数字化技术终身学习平台和培训体系。
(十三)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充分发挥市场主导作用,将场景和数据开放作为育商招商的重要力量,不断培育壮大数字化转型标杆企业。进一步整合资源,引导金融资本有效支持数字化转型,加强具有国际视野的高素质专业人才培育和引进。强化载体建设,打造一批特色鲜明、功能错位、相对集聚的数字产业特色园区和在线新经济生态园,形成生态链强大吸附力。鼓励面向数字化的创新创业,支持解决方案集成商快速发展,为各行业数字化转型提供有力支撑。
(十四)加大先行先试和示范建设力度。加快重点区域率先数字化转型,支持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国际数据港,开展国际合作规则先行先试,积极参与数字技术、贸易、税收等国际规则制定,推动五大新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示范区等重点地区数字化建设更新。支持企业共建“数字长三角”和“数字丝绸之路”,深化国内国际合作交流。支持各区因地制宜、凸显特色,打造一批综合性强、带动面广的应用场景,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案例,为全市乃至全国数字化转型创造经验、提供样板。
(十五)营造浓厚社会氛围。坚持面向市民、基层、市场,更多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更多搭建群众便于参与的平台,最大限度调动各方面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以数字化转型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加强宣传报道力度,及时总结推广各方面的经验创造,不断提升广大主体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奋力谱写人民城市建设的新篇章。
【IHETT(“智能+产业融合”高端智库)简介】
IHETT是智产融合概念提出者,于2019年6月13日在上海正式成立,是一个由科学家、经济学家、投资人、企业家、经理人、合作者六方联合发起的独立非营利性质、公益赋能型的第三方高端智库。
IHETT智库立足全球视野,重在科技赋能,深耕产业创新,核心定位是智能+产业融合。
IHETT智库使命是在现代服务业、农业、工业制造业,及其细分领域的重点产业、特色行业,以产业集聚地和特色产业集聚地的所在地政府和行业龙头企业为重点服务对象,以科技创新赋能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数字智能驱动产业创新变革。
IHETT智库准则是公益、共享、赋能。从“智能+产业融合”系列丛书的编写出版和细分行业智库的组建起步,把科学家、经济学家、投资家、企业家、经理人、合作者各方的核心优势和亮点资源充分集聚、挖掘打通,共同发起立足于产业集聚地政府和龙头企业家深度参与、合作、合伙的“智能+产业融合”共享平台和运营总部,把行业竞争变为抱团发展,以科技创新赋能产业发展,实现智能+产业融合。
IHETT主要的服务对象是:政府、高校、世界500强企业。全方位协助政府、高校、龙头企业和合作者,以科技成果转化、产教融合推进和创新项目孵化三大核心为抓手,优先推动院士科学家与地方政府、省部共建高校以及当地龙头企业共同发起、共建人工智能研究院、“智能+产业融合”国家实验室等落地项目,并成立落户在当地的项目公司,深耕产业,融合发展。为项目公司提供顶尖人才猎头和投资机构对接服务,服务于当地政府的招人引智、招商引资的双招双引战略落地。
IHETT(“智能+产业融合”高端智库)院士资源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科永利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俄罗斯、日本、印度、挪威、澳大利亚等国家科永利、工程院院士,以及欧洲科永利院士、发展中国家科永利(TWAS)、发展中世界工程技术科永利院士等国际认可的院士。
IHETT(“智能+产业融合”高端智库)合作流程及主要目标:
1、根据客户(高等院校/地方政府/龙头企业)需求,对“智能+产业融合”高端智库平台的院士资源进行搜寻-匹配,寻找到合适的院士资源。
2、邀请匹配的院士赴需求方所在地讲座或者学术报告。
3、举行院士(顶尖科学家)、需求方、 IHETT(“智能+产业融合”高端智库)平台共同出席的三方会谈,探讨进一步深入合作的可行性(共同发起院士工作站、人工智能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人工智能创新产业园区等)。
4、协助需求方(高等院校/地方政府/龙头企业)建立相关研究院/院士工作站等。
5、依托研究院/院士工作站定位,在全球范围内遴选首席科学家,并组建相关研究团队。
6、成立研究院/院士工作站,并制定研究院的运行和考核机制。
7、促进研究院/院士工作站的科研成果产业化,赋能地方经济(依托主导产业)发展。